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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儿子冬冬今年7岁了,由于我和丈夫廖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所以,冬冬一直随同我父母生活。最近,我们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准备离婚,但是,在争夺冬冬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因条件基本相同,都不肯让步。请问: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因冬冬随我父母生活多年,而判决由我抚养吗?读者肖晓红肖晓红同志:你来信所述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可见。夫妻双方因为工作忙或其他条件的限制,把子女托给长辈照顾,但在离婚时,这的确又是争夺抚养权的一个理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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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因怀孕时间不长,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我的工资收入低,又加上患病,生活非常困难。我要求男方也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他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也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 银川市:赵桂英赵桂英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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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予女儿。离婚半年后,前夫突然来找我,要求撤销离婚时对女儿的赠予。见我不同意,他说,我们还没有给女儿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所以赠予行为尚未发生效力,可以撤销。请问他的说法对吗?律师回复: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你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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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子 《人生与伴侣(下半月版)》2011,(6):30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我国在近几年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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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人的婚姻,走过了第一阶段新婚期,第二阶段生育期,进入夫妻中年期。这一阶段是婚姻关系面临危险,家庭破裂的又一高峰期,离婚人数中30%发生在此期间。 人到中年,多事之秋。一方面,夫妻双方负担比较重,家庭琐务,老小仰仗,事业中途,亟待成果。中年人整日奔波于生活的前沿,似乎觉得家庭已成为巩固的后方,不再用爱情的甘霖来滋润二人天地。加之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对早已熟悉的对方的许多方面都开始变得视而不见了,性生活的兴趣也难以激发,夫妻关系处于休眠状态,甚至会出现离心力,婚姻危机也随之出现。 离婚在当今,早已不是什么稀罕话题。我们不能熟视无睹的是它对当事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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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向,先过一段“离婚”的日子,但不办离婚手续,即生活上“离婚”,法律上暂不离婚,一段时间后再作决定。试离婚,不是拿婚姻为儿戏,而是对婚姻的高度负责,是一种婚姻的自救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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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青年夫妻,或是中老年夫妻,如何使婚姻美满、白头偕老,必须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忌动辄提离婚 夫妻之间不时发生争执,乃是自古已然的事,发生磨擦时,切忌动辄提离婚,双方要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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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2004,(9)
律师同志:我今年15岁,自1990年父母离婚后,我由父亲叶某独自抚养。1998年春,父亲患肺癌,当年秋天病故,父亲死后留下许多债,其中包括为治病借的18672元、丧葬费400元,总计19072元。丧事处理完后,债权人叶平、叶波、叶成前来讨债。父亲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最后,经过村委会与叶平等3人协商,将3间平房和所有的家具杂物等折价6000元,用来抵偿债务,留下2间平房给我住,剩下的债务13072元由我长大后再还。他们立下字据,要我签字,答应将来一定替父还债。请问,父债应该子还吗?叶某叶某同志:《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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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雯 《人人健康:医学导刊》1994,(4)
结婚是男女双方共同幸福生活的开端。它既标志着恋爱双方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又使双方在感情上得到升华。生活在一个美满和睦的家族中,夫妻双方不仅在事业上会有所成就,而且对身心健康也大有益处。然而现实生活中,也有另一种现象,那就是夫妻感情不和,甚至反目为仇,最终导致离婚。这种婚变,不仅使家庭破碎,而且也给男女双方以及孩子带来终生的痛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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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夫妻双方由于性欲不同而导致的离婚在所有不同原因的离婚中比率已占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在性生活中,求得性和谐已被大多数夫妇所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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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我与妻子钟某因性格不合,经过双方协议,在三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年仅8岁的女儿随她生活,我每月付给1 5 0元生活费.最近,钟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女儿的姓氏由随我姓李改为姓她的钟,我得知后要求钟某恢复女儿的原姓氏,否则我不付给生活费.然而钟某却说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随她姓钟也是合法的,而我不付给女儿的生活费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请问,前妻擅自改变女儿的姓氏,我能要求恢复吗?
李伟
李伟同志:
你前妻擅自改变女儿的姓氏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恢复原姓氏.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父母离婚后,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是不得随意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人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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