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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这些做法是错误的。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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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在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在处理药品案件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行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含义做一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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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8)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笔者认为:一、首先应当对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进行认真细致地再审查,重点看违法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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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审查讨论决定后,行政机关所制作的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和处罚种类、金额的最后决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都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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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原则的含义,一般解释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论触犯的是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不论法律规定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只要是同一违法行为,就只能罚款一次.笔者试就该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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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是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 ,是法律赋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职责 ,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 ,行政处罚无论从程序还是内容都有了严格的要求 ,“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成为一条重要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即使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证据确凿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都有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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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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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敏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1)
最近,在行政执法检查抽查的案卷中发现一种现象,个别案卷在有意无意地模糊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当问及这个问题时,才明白不同身份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程序有所差异,主要是进入听证程序的涉案标值大小有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条款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有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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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中国医药报》第三版报道某医院从一药品零售企业一次购进7个品种计20000元的药品,所在地药监局认定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二倍的罚款。笔者围绕本案,就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该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