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健康体检有关规定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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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红, 张淑华, 陶晓华, 皮建新. 执行健康体检有关规定的几个问题[J]. 中国公共卫生, 2002, 18(7): 848-848. DOI: 10.11847/zgggws2002-18-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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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红 张淑华 陶晓华 皮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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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辽宁省阜新市卫生防疫站 123000;2.沈阳市东陵区卫生防疫站;3.沈阳市和平区卫生防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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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觉得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执行有关健康体检规定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供领导部门和同行参考.病毒性肝炎的范畴《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里所提到的“病毒性肝炎”一词不严密,因为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等均属病毒性肝炎范畴,但从这几型肝炎的传播方式上来看,都不是以消化道为主要传播途径,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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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疾病 预防 健康体检 |
文章编号: | 1001-0580(2002)07-0848-01 |
收稿时间: | 2002-05-30 |
修稿时间: | 200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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