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诊断权的法律限定——联合诊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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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百成,汪琪.医师诊断权的法律限定——联合诊断权[J].航空航天医药,2010,21(12):2249-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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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百成 汪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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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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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师的诊断权可分为独立诊断权和联合诊断权二类.我国法律规定医师对职业病、烈性传染病、疫苗接种反应等疾病具有联合诊断权,这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联合诊断权是对医师诊断权的法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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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师 法律 诊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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