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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主体
引用本文:吕高玉.论医疗事故的主体[J].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6(1):72-74.
作者姓名:吕高玉
作者单位:临沂医专社科部,山东,临沂,276002
摘    要: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同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范围,将医疗机构也纳入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范畴。为准确把握这一问题,本文将依据新《条例》,对比原《办法》,对医疗事故的主体作简要分析。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主体
文章编号:1001-5426(2004)01-0072-03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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