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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修改意见
引用本文:张赞宁.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修改意见[J].医院院长论坛,2006,3(4):60-61.
作者姓名:张赞宁
摘    要: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部有关部门草拟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擅离职守的;(二)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四)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情形。

关 键 词:医疗事故罪  立案标准  修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严重不负责任  身体健康  征求意见稿  就诊人  医务人员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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