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修改意见 |
| |
引用本文: | 张赞宁.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修改意见[J].医院院长论坛,2006,3(4):60-61. |
| |
作者姓名: | 张赞宁 |
| |
摘 要: | 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部有关部门草拟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擅离职守的;(二)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四)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情形。
|
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罪 立案标准 修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严重不负责任 身体健康 征求意见稿 就诊人 医务人员 医疗器械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