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刑事责任界定
引用本文:唐绍均,魏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刑事责任界定[J].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6(4):90-97.
作者姓名:唐绍均  魏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施研究";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于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处理与综合利用法规范研究"
摘    要: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对刑事责任界定的作用,学界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理论观点,通过比较可识别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并不能作为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刑事责任界定的依据。司法实践并未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刑事责任界定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便在案情类似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犯罪”、双方“单独犯罪”或者双方“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在“污染者担责原则”指引下,按照“污染源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构成共同犯罪,则以“污染者”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期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刑事责任的“分层”界定。

关 键 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刑事责任  "污染者担责原则"  污染者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