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职业卫生工作与内地之异同 |
| |
引用本文: | 曾建知,郑爱华,韩四强.特区职业卫生工作与内地之异同[J].中国卫生政策,2005(1):55-56. |
| |
作者姓名: | 曾建知 郑爱华 韩四强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为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有效保护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职防院所、职业卫生科室依照法律赋予的有关权利对辖区的厂矿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由于种种原因影响,全国职业卫生(劳动卫生,下同)工作开展并不平衡,特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下同)职防工作的开展比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下同)容易得多了。
|
关 键 词: | 职业卫生工作 有害因素 科室 劳动卫生 作业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厂矿企业 内地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