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药品包装和标签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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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国家卫生部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的文字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包装和标签限期使用到1992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改进者,其产品不准销售。卫生部规定,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使用中文,而且必须以国家公布的规范为准,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加注汉语拼音或外文,必须以中文为主体。同时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中文使用说明对产品名称的标注,卫生部规定使用商品名(商标)的西药制剂,必须在商品名的下方括号内标明其药品通用名称(药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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