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模式及中国的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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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红强 翟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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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广东东莞,523808;2.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广东东莞,52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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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基金资助项目,广东医学院青年基金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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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合理分担药品发展风险,并兼顾预防药品危险,各国均通过立法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进行救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日本、瑞典.日本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基金补偿模式,瑞典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自愿保险模式,德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责任保险与金融机构保证并行模式.因国情不同、法治背景差异、出于经济条件与社会环境的考虑,各国实施的补偿模式各异.那么,中国该以何种模式为借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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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不良反应 保险模式 补偿模式 保险制度 救济制度 救济模式 药品生产企业 基金模式 无过失责任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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