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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问题的处理意见
摘    要:近期,陆续接到来函请示关于非药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宣传资料中涉及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的内容,能否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和批复的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 键 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  《药品管理法》  宣传资料  人体疾病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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