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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水质卫生行政复议案的分析
作者姓名:吕明国  孙飞
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卫生防疫站,122400
摘    要:
1案情简介2001年4月9日,建平县卫生局对本县自来水公司监测点(两个出厂水、三个末梢水)的枯水期水进行采样。现场用余氯比色计监测末梢水游离性余氯,三个监测点余氯的值均为Omg/L,其他项目由建平县卫生防疫站检测。第一水厂的出厂水和一监测点的管网末稍水的菌落总数分别为180cfu/mL和790cfu/mL,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0cfu/mL),判定供应的饮用水不合格。4月24日,卫生局经合议决定立案调查,卫生监督员当日去自来水公司作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近两个月来未能持续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消毒。4月26日,卫生局根据“菌落总数超标准”的事实,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自来水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决定,并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月29日、6月10日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通知书,

关 键 词:卫生行政复议案  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  《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处罚听证  自来水公司  游离性余氯  县卫生局
文章编号:1001-9561(2008)02-0214-01
修稿时间: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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