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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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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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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