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案引起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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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令东 丁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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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萧山市卫生防疫站 311201(孔令东),浙江省萧山市卫生防疫站 311201(丁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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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9日,萧山市卫生防疫站三名卫生监督员对某镇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当检查到梅×理发店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美发服务达10个月之久。三名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店主梅×在其上面签了字。三名监督员认为;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考虑到梅×的具体情况,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写明扣押理发用具的名称及数量后,实施了扣押工具,要求梅×立即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梅×丈夫于×拦住了监督员,对他们进行了辱骂、威胁、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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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无证经营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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