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垃圾处理,谁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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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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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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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设施。199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甚至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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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垃圾 垃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险废物 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 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 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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