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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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博生.关于药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思考[J].中国药事,1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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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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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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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既然药政诉讼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告,那么一旦发生诉讼,卫生行政机关理应积极主动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我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如何使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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