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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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帮朝,韩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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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帮朝 韩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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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江苏,南京,210008;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21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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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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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鉴定、完善 |
The Regulating Drawback and Its Alteration of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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