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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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鑫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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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上虞市卫生监督所,31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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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42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不相同。因此违法主体的性质认定对于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显得十分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人的经济性质日趋复杂,对其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卫生行政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本文试就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的认定作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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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行政处罚 违法 主体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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