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原因不明食物中毒行政处罚探讨
作者姓名:张洪君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卫生防疫站,271100
摘    要:
执法实践中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当事人,无论中毒原因是否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一般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不应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关 键 词:食物中毒  原因不明  行政处罚
文章编号:1004-1257(2005)07-1003-01
修稿时间:2004-12-20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