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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原因不明食物中毒行政处罚探讨
作者姓名:
张洪君
作者单位:
山东省莱芜市卫生防疫站,271100
摘 要:
执法实践中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当事人,无论中毒原因是否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一般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不应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关 键 词:
食物中毒
原因不明
行政处罚
文章编号:
1004-1257(2005)07-1003-01
修稿时间:
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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