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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摘    要: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监察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为便于学习贯彻,现予全刊发。[编按]

关 键 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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