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科几起医疗纠纷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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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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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被简称为“举证例置”,即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病人投诉,医疗机构要拿出证据证明诊治工作中一切医疗行为是正确无误的,否则即败诉。形势逼迫我们如何应对和防范,现就我科有关几例纠纷叙述分析如下,供同道借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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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纠纷 医院 质量管理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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