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1999年 5月 ,浙江省德清县发生了一起个体酒楼承办婚宴导致 2 5人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案 ,德清县卫生局依法对肇事酒楼作出了罚款 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酒楼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又撤回起诉 ,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准许 ,这起历经 2个多月的食物中毒案件以原告的撤诉而结案。虽然本案以卫生行政部门的胜诉告终并且罚款得到了执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 ,拟对违法事实的确定、适用法律、违法主体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要件 (形式要件 )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1 案情简介1999年 5月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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