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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中的行政行为探析
作者姓名:杨晓辉  黄杰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卫生防疫站,210003
摘    要:
<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已成为理解和把握行政法制的关键性术语。行政行为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可以被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 《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诸多行政行为的权力、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其目的、对生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主要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三大类: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食品卫生法 卫生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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