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在公司内部选拔人才,增加机构内部活力的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快速晋升的绿色通道。但是,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很大误区,认为岗位的调整及聘任与否系机构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动辄以未竞聘成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加以说明。案例背景2008年2月1日,小刘与北京某医药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约定小刘担任销售主管一职。2008年12月,公司在单位内部组织了竞聘上岗活动,小刘所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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