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同情用药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颁布正式的管理办法与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日本通过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实现了未批准药品的提前使用,在信息获取、目标患者、知情同意、申请主体、实施计划书、拒绝给药的处理,以及药品费用、实施期限、意外损害补偿、拓展性临床试验批准后资料审查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当企业以“制度正当性事由”拒绝给药时,主治医师还可向日本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由厚生劳动省进行许可评估,最大化为患者争取药品。这一“拒绝给药”的再处理,是日本独有的规定,尽最大可能保障了药品可及性。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建议我国可通过进一步搭建同情用药信息平台、发挥医师主导作用、保障企业利益、重视伦理审查,以及对药品费用支付问题进一步明晰,以完善和优化我国同情用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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