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医院行为
作者姓名:廖国伟 郭德芬
摘    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对医疗事故的等级界定更严,并取消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一级医疗事故中还包括重度残疾;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复印过程还应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设置专家回避制度,法医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

关 键 词: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行为 医学会 残疾 重度 病历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 回避制度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