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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管理做法
引用本文:赵玉芬,李玲,陈军林.综合性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管理做法[J].中国医院管理,2005,25(12):49-49.
作者姓名:赵玉芬  李玲  陈军林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上海,200072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提升到立法的高度。作为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我院自1993年开展药物不良反应 (ADR)监察工作以来,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使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得以不断提高。事实证明深入持久地开展此项工作, 不但在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而且也反映医院医疗质量与专业水准。 1 工作要素 1.1 监察主动化 1998年年底上海市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当时尽管我院未被列入首批试点医院,但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业务院长与药剂科主任亲赴卫生局请战,我院作为

关 键 词:综合性医院  药物不良反应  管理
文章编号:1001-5329(2005)12-0049-01
收稿时间:2005-09-24
修稿时间:200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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