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定义的变化谈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如何与其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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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卫军.从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定义的变化谈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如何与其相适应[J].口岸卫生控制,2004,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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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卫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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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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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中主要定义的研究揭示定义的变化与立法精神改变的关系,探讨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这些变化相适应。文申着重对新条例草案申首次提及的定义“公共卫生危害、疾病、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建议(长期建议、临时建议)、集装箱装卸区,交通工具经营者、受感染和污染地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中,应明确卫生检疫部门反恐职责任务、对集装箱装卸区的监管职责以及交通工具经营者的义务;建立国内与出入境协调一致的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卫生检疫部门监测与应对能力,明确与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收集国内外可能引起公共卫生危害的证据并自觉履行上报义务,关注“受感染和污染区”的动态信息,参与WHO的决策过程;在新修订检疫法规中规范定义解释和增加可操作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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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检疫 公共卫生 感染 临时 首次 WHO 改变 生条 修订 条例 |
Discussion concerning how do the laws and rules on the Chinese health quarantine adapt to the change of definition(protoc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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