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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187例伤害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
引用本文:张丽,张晓莉.某医院187例伤害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J].四川精神卫生,2014,27(1):77-79.
作者姓名:张丽  张晓莉
作者单位: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
摘    要:目的探讨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伤害案件的特征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方法采用自制的故意伤害案件司法鉴定资料调查表,运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收集2009-2012年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187例故意伤害案例完整鉴定材料,对被鉴定人人口学特征、临床特征、作案前监护情况、治疗情况、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不同鉴定申请者所申请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学特征。结果由司法机关申请的其鉴定结论为无责任26例(50%),由被鉴定人本人、代理人或家属申请的其鉴定结论为完全或限定责任88例(73.3%)(χ2=9.191,P0.05)。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案例中伤害亲属、同事等熟悉人和陌生人者分别为59例(56.73%)和45例(43.27%)。诊断为癫痫、神经症等其它精神障碍者伤害熟悉人和陌生人分别为19例(32.20%)和40例(67.80%)(χ2=9.075,P0.05)。作案为病理性动机、现实动机、混合性动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分别为80例、24例和0例。其他精神疾病患者分别为14例、42例、3例(χ2=45.277,P0.01)。精神分裂症患者突然作案63例,其他精神疾病患者20例(χ2=10.721,P0.05)。在公共场所或在家中作案58例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他精神疾病患者21例(χ2=6.135,P0.05)。163例精神障碍患者中,63例(38.6%)从未到任何医院就诊,76例(46.6%)因各种原因无人监管。结论故意伤害案多发生于男性、受教育程度低以及体力劳动者和无业者,年龄以30岁左右多见;司法机关申请鉴定的案例其鉴定结论为无责任,高于由被鉴定人本人、代理人或家属申请的案件;实施故意伤害的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不充分及得不到有效监护情况较多。

关 键 词:伤害案件  司法鉴定  精神障碍  回顾性调查

Analysis of forensic psychiatry identification data of 187 injury cases in a hospita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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