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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诉讼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王乃红.试论医疗诉讼举证责任[J].四川医学,2004,25(10):1149-1151.
作者姓名:王乃红
作者单位:成都市血液中心,四川,成都,610041
摘    要: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点司法解释…(简称《证据规定》)医疗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论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

关 键 词:医疗诉讼  举证责任
文章编号:1004-0501(2004)10-1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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