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安乐死
作者姓名:白佩壁
作者单位:邯郸医专外科教研室
摘    要:
安乐死,首次出现在西欧国家荷兰(HOlland),即1984年,荷兰医学会提出安乐死实行准则,1985年,荷兰政府经过讨论后,原则上同意并在刑法里规定允许实行安乐死。其四项基本条件是:(1)病员必须头脑意识清醒,(2)病员必须在适当的时期内,自愿,反复地提出要求安乐死之完整之书面表达形式,(3)病员必须正在承受着无法忍受、无法解除之巨大痛苦,(4)对病员实施安乐死,必须经过负责医生和其他医生之会诊。常用的方法是行注射巴比士盐使病员进入睡眠状态,然后接着注射箭毒。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