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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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佩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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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邯郸医专外科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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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乐死,首次出现在西欧国家荷兰(HOlland),即1984年,荷兰医学会提出安乐死实行准则,1985年,荷兰政府经过讨论后,原则上同意并在刑法里规定允许实行安乐死。其四项基本条件是:(1)病员必须头脑意识清醒,(2)病员必须在适当的时期内,自愿,反复地提出要求安乐死之完整之书面表达形式,(3)病员必须正在承受着无法忍受、无法解除之巨大痛苦,(4)对病员实施安乐死,必须经过负责医生和其他医生之会诊。常用的方法是行注射巴比士盐使病员进入睡眠状态,然后接着注射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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