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宜存在营利性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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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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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卫生局!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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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步入2000年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明了当前卫生改革的基本原则、主攻方向和主要内容 ,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具体化。《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 ,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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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科室 医疗机构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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