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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论我国卫生检疫工作滞后
引用本文:呼满霞. 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论我国卫生检疫工作滞后[J].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2004, 27(Z1): 40-41
作者姓名:呼满霞
作者单位: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绥芬河,157300
摘    要: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在内容、格式上作了重大调整,纳入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内容,突破了传统的传染病管理模式,将原有的3种国际检疫传染病修改为生物、化学、核和辐射所引起的3种国际公共卫生事件;主张实施全球健康保障、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强调预警及疫情信息畅通和快速传递;对卫生主管机构和口岸应对卫生事件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照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卫生检疫工作现状在诸多方面滞后.为适应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①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②建立健全国境口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③加强卫生检疫人员知识培训;④加大检疫查验的投入.

关 键 词:卫生  检疫  国际卫生条例
修稿时间:2004-08-31

Discussion on Delay of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Work From New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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