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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假药的定性方式及"源头确认"的可靠性
引用本文:曹国营. 试论假药的定性方式及"源头确认"的可靠性[J]. 中国药事, 2004, 18(12): 725-726
作者姓名:曹国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汤原县药品监督管理局,154700
摘    要:
假药的定性结论,必须依法定程序来确认. 经归纳整理,定性方式有二种:一是技术鉴定,就是按照法定技术标准对药品所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定性;二是行政确认,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规定标准对药品所进行的勘验定性确认(通常所说的政策性定性确认),见表.所以,按上述二种方式所得的药品定性结论都应该是有效的法定结论.

关 键 词:确认 方式 假药 定性 依法 法定程序 源头 结论
文章编号:1002-7777(2004)12-0725-02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Identification of Counterfeit Drugs and the Reliablity of "Source Identif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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