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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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忠国 林乐泉 刘忠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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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吉林长春130062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吉林长春1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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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残疾等级的评定是确定伤残赔偿数额的关键所在。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江苏、广西、湖南、北京等地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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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问题 对策 民事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4-0412(2003)05-0473-02 |
修稿时间: | 2003-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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