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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擅自运输放射源案引起的行政复议
作者姓名:王杰
作者单位:430200,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摘    要:
针对武汉市江夏区某化肥厂废弃的放射源^60Co,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运输进行贮存处理放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复议的分析、评述;从而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①企业破产后违法主体的认定;②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能否并用;③企业破产后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属于放射工作单位。

关 键 词:职业卫生 放射源 卫生法 行政复议
文章编号:1006-2483(2004)02-00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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