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建材的放射卫生管理的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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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惠英,李相镐.做好建材的放射卫生管理的体会[J].中国辐射卫生,1996,5(1):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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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惠英 李相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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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卫生防疫站, 长春 13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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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含放射性的制品是指生产中由于使用了放射性比活度较高的原料,材料(添加料)而生产的制品,其中包括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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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时间: | 199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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