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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材的放射卫生管理的体会
引用本文:陈惠英,李相镐.做好建材的放射卫生管理的体会[J].中国辐射卫生,1996,5(1):28-28.
作者姓名:陈惠英  李相镐
作者单位:吉林省卫生防疫站, 长春 130021
摘    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含放射性的制品是指生产中由于使用了放射性比活度较高的原料,材料(添加料)而生产的制品,其中包括建筑材料。

收稿时间:199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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