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者对浙江省金华县一起个体酒坊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白酒引发行政复议与诉讼一案从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听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虽然以原告一个体酒坊撤诉、金华县卫生行政部门胜诉而告终,但在查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卫生监督人员制作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等缺少事实构成要件;卫生监督文书的形式不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对查封的70kg白酒作出了“予以销毁”的处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只有1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参加等等。并结合本案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出了金华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一事再罚,也不属于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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