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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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