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记录存在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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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金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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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阜成路51号解放军总院304临床部急救部,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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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护理记录不再是单纯衡量护理质量的依据,也是医疗事故法庭举证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及医院应为病人提供病历复印或复制服务。因此,护理记录书写的好坏,不仅反映护理质量的高低,也为医疗护理纠纷的“举证倒置”提供了有力证据,卫生部护理中心要求各单位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护理记录。充分体现护理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明确护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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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护理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举证倒置” 医疗护理纠纷 护理质量 病历复印 法律效力 复制服务 复印病历 |
文章编号: | 1811-1971(2005)10-00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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