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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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避免抽验合格药品浪费,减少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剩余合格药品是指省、市药品检验所按年度抽验计划抽验合格的剩余药品。第三条剩余合格药品应进行清点登记,入留样室保存,登记表应注明药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或产地、数量、抽样日期、被抽样单位、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第四条留样室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对最小包装完整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剩余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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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抽验计划 药品退回 山东省 药品检验所 药品浪费 经济负担 合格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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