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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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祥 赵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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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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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不论疏忽还是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对于行为人应负的注意义务,国外民法通常确立3种不同的标准,对应有3种不同的过失[1]:一是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的作为标准,此种注意程度最低;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之,而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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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责任 医疗 过失 注意义务 |
文章编号: | 1001-5329(2005)07-0024-02 |
收稿时间: | 2005-06-06 |
修稿时间: | 2005-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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