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和潜水及其医学保障(下) |
| |
引用本文: | 王,敏,陈伯华.饱和潜水及其医学保障(下)[J].人民军医,2014(1):25-26. |
| |
作者姓名: | 王 敏 陈伯华 |
| |
作者单位: | [1]海军医学研究所潜水医学研究室,上海200433 [2]医学科技信息中心 ,上海200433 [3]总后卫生部人民军医出版社,北京 |
| |
摘 要: | (接上期)3.3饱和潜水后的医学保障(1)饱和潜水减压完全结束后,潜水员仍有患减压病的危险。饱和潜水减压完全结束后2h内,潜水员应继续在加压舱附近接受观察;出舱后潜水员须在舱旁医学观察24h,禁止剧烈活动。(2)出舱后72h内不许进入低气压环境(如乘飞机、登山等),并且不得潜水。(3)每次饱和潜水结束后进行为期1个月的健康疗养。(4)减压结束后6个月或1年进行医学随访,连续2~3年医学随访。
|
关 键 词: | 饱和潜水 医学保障 航海医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