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2000-2005年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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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万敏 陈秋苑 廖荣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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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兴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1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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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了解兴宁市医疗单位法定传染病报告情况,为有针对性地改进疫情报告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兴宁市2000-2005年各级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2000-2005年兴宁市各级医疗单位年均漏报率37.82%,乡村医疗站漏报率最高(97.69%),其次为镇级医院(40.71%)和县级医院(31.75%)。各级医疗单位漏报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31,P〈0.01);丙类传染病漏报率为76.79%,高于乙类传染病漏报率33.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3,P〈0.01)。结论兴宁市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严重。各级医务人员必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同时应加强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对漏报、迟报、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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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染病 报告 漏报率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7)10-0825-02 |
收稿时间: | 2006-08-09 |
修稿时间: | 20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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