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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审查状况
作者姓名:俞朱良  陆安祥  孙慧丽
作者单位:海宁市卫生监督所,浙江,海宁,314400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但现在仍有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对这条规定不了解,也有一些企业知道这样的规定,但对预防性卫生监督不重视,往往在施工、建设、装修完成以后才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致使企业在布局、设施方面存在难以改进的先天缺陷,有一些企业虽然经过再度改造达到了卫生要求,但对其自身而言,已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现对本市2002年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如下.

关 键 词:海宁市 食品企业 预防性卫生审查 现场审查 合格率
文章编号:1007-0931(2004)10-0032-02
修稿时间: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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