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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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正毅 毕建丽 聂永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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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烟台市卫生防疫站,264001 2. 山东省栖霞市卫生防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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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食品卫生法》与《刑法》的衔接 在新《刑法》施行前,《食品卫生法》第39条所涉及的犯罪适用旧《刑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相关条款,但1997年10月1日后,旧《刑法》和该决定予以废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来理解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犯罪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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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 《食品卫生法》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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