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涉及合同问题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等级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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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双臣 徐宏平 吉中孚 尹家馨 赵传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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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00096,北京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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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精神病患者法律能力的等级划分,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曾进行过一场激烈的争论,最终将法律能力划分为有、限定和无三个等级(以下简称三分法)而达成共识。然而,在某些具体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三分法出现了适用困难问题。因此,我们对精神病患者涉及合同问题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简称合同能力)鉴定的法学基础及实践进行讨论,认为合同能力拟分为有、无丽级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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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疾病 合同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学 民事权利 |
修稿时间: | 2003-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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