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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 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 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 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 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文章编号:1004-6763(2001)-01-0010-03
修稿时间:2000年12月28

The trial rule about the C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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