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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立法价值的审慎考量和权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立法语言呈一种模糊、渐进演变之混沌态势。无论行政法理论抑或诉讼实践,原告的资格以及如何认定问题均存在见仁见智的不同解读,这造就了司法自由裁量的恣意空间,实质上阻碍了行政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围绕立案登记制度变革的新形势,在强调诉权保护与滥诉防范的双重语境下,行政诉讼原告适格之判定理应达致相对清晰的程度和相对明确的标准,即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围绕利害关系和诉的利益之“行政性”内涵要件,识别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核心要素,以此作为“具有行政诉权”和原告适格的定界标准,正本清源,彰显行政法治的刚性和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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