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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立法价值的审慎考量和权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立法语言呈一种模糊、渐进演变之混沌态势。无论行政法理论抑或诉讼实践,原告的资格以及如何认定问题均存在见仁见智的不同解读,这造就了司法自由裁量的恣意空间,实质上阻碍了行政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围绕立案登记制度变革的新形势,在强调诉权保护与滥诉防范的双重语境下,行政诉讼原告适格之判定理应达致相对清晰的程度和相对明确的标准,即基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围绕利害关系和诉的利益之“行政性”内涵要件,识别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核心要素,以此作为“具有行政诉权”和原告适格的定界标准,正本清源,彰显行政法治的刚性和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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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车祸所致创伤性休克较为常见,约占20%[1],其病人伤情复杂,病情变化快,器官生理功能紊乱严重。统计表明[2],休克1h内得到及时救治,病死率为10%,但若超过8h,则病死率上升为75%。因此,能否在短时内及时合理的救治,往往与伤员的存亡有关。现将我院急诊科1998年6月~2000年5月院前救治的108例车祸致创伤性休克病人报告如下:1 临床资料1.1 一般资料 本组108例车祸致创伤性休克病人中,男75例,占69.3%,女33例,占30.6%,年龄6.5~69岁,其中以20~39岁占多数,共51例,占47.2%。多发伤和颅脑损伤是造成休克的主要原因,分别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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